第二節 監事會會議的審議與表決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按照以下方式進行審議:
(一)會議主持人應當提請與會監事對各項提案發表明確意見。
(二)會議主持人應當根據監事的提議,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其他有關人員或者相關中介機構業務人員到會并接受質詢。
(三)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可采取舉手、投票或通訊方式進行。
(四)對財務、風控等相關議題,可先由財務監督檢查委員會或風險控制監督委員會進行審議,并出具有關意見。
第二十八條 監事的表決意向分為同意、反對和棄權。與會監事應當從上述意向中選擇其一,未做選擇或者同時選擇兩個以上意向的,會議主持人應當要求該監事重新選擇,拒不選擇的,視為棄權;中途離開會場不回而未做選擇的,視為棄權。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主席或監事會認為重大事項須集體表決的,須經監事會表決,表決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一)審議通過有關重大事項報告(監事會主席個人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報告除外);
(二)研究通過出具評價公司業績、經營狀況、對董事會規范運作評價的報告;
(三)審議通過董事、經理層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提出要求糾正的意見;
(四)審議通過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異常,必要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協助工作的決定;
(五)審議通過要求董事會對其決議進行復議的建議;
(六)審議通過董事、經理層人員執行公司職務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有關規定時,提出罷免的建議;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條 監事會通過召開監事會會議和簽署書面決議案的方式形成決議,監事會形成決議應經全體監事過半數同意。
第三十一條 監事應對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監事會監督失察的;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監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包括追溯以往履職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示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及決議的,該監事可以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