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監事會會議召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定期會議通常應當以現場方式召開。
在緊急情況下,監事會會議可以通訊方式進行表決,但監事會召集人應當向與會監事說明具體情況。在通訊表決時,監事應當將其對審議事項的書面意見和投票意向在簽字確認后傳真至監事會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代為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權利。監事未出席監事會會議,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