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黨 委
第一百二十六條 根據《黨章》規定,設立公司黨委和公司紀委。公司黨委和公司紀委的書記、副書記、委員的職數按上級黨委批復設置,并按照《黨章》等有關規定選舉或任命產生。
第一百二十七條 公司設立黨委工作部門和紀委工作部門,同時設立工會、團委等群團組織。
第一百二十八條 黨委發揮領導作用,承擔從嚴管黨治黨責任,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主要行使以下職權:
(一)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重大部署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
(二)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依法行使職權,促進企業提高效益、增強競爭實力、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三)落實黨管干部和黨管人才原則,負責建立完善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和市場競爭需要的選人用人機制,確定標準、規范程序、組織考察、推薦人選,建設高素質經營者隊伍和人才隊伍;
(四)研究布置公司黨群工作,加強黨組織的自身建設、黨員和黨支部書記隊伍建設,領導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
(五)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支持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
(六)研究其他應由公司黨委決定的事項。
第一百二十九條 黨委討論并決定以下事項:
(一)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上級黨委和政府重要會議、文件、決定、決議和指示精神,同級黨員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研究貫徹落實和宣傳教育措施;
(二)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和制度建設等有關工作;
(三)加強各級領導班子建設、人才隊伍建設的規劃、計劃和重要措施;公司黨委工作機構設置、黨委委員分工、黨組織設置、黨組織換屆選舉,以及黨委權限范圍內的干部任免,企業中層人員人選和其他重要人事安排事項;
(四)以黨委名義部署的重要工作、重要文件、重要請示,審定下屬黨組織提請議定的重要事項等;
(五)黨委的年度工作思路、工作計劃、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六)黨內先進典型的宣傳、表彰和獎勵;審批直屬黨總支、支部發展新黨員;大額黨費的使用;
(七)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制度、規定,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審議公司紀委工作報告和案件查處意見,管理權限內的重大案件立案和紀律處分決定;
(八)公司職工隊伍建設、精神文明建設、企業文化建設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九)需黨委研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三十條 黨委討論審定以下事項:
(一)工會、共青團、義工聯等群團組織提請公司黨委會審定的問題;
(二)工會、共青團、義工聯等群團組織的工作報告,工代會、職代會、團代會等會議方案,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三)工會、共青團、義工聯等群團組織的工作計劃和重要活動方案、重要的評選、表彰和推薦、上報的各類先進人選;
(四)工會、共青團、義工聯等群團組織的崗位設置、主要負責人的推薦、增補、調整和審批。
第一百三十一條 黨委參與決策以下事項:
(一)公司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舉措;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變更、解散以及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調整,下屬企業的設立和撤銷;
(三)公司的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改方案;
(四)公司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
(五)公司生產經營方針;
(六)公司重大投融資、貸款擔保、資產重組、產權變動、重大資產處置、資本運作、大額捐贈等重大決策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七)公司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
(八)需提交董事會、經理層通過的重要人事安排;
(九)公司在安全生產、維護穩定等涉及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公司考核、薪酬等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十一)需黨委參與決策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三十二條 黨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的主要程序:
(一)黨委召開黨委會,對董事會、經理層擬決策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討論,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進入董事會、經理層尤其是任董事長或總經理的黨委成員,在議案正式提交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前,就黨委的有關意見和建議與董事會、經理層其他成員進行充分溝通。
(三)進入董事會、經理層的黨委成員在董事會、經理層決策時,充分表達黨委意見和建議,并將決策情況及時向黨委報告。
(四)進入董事會、經理層的黨委成員發現擬作出的決策不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或可能損害國家、社會公眾利益和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時,應提出撤銷或緩議該決策事項的意見。會后及時向黨委報告,通過黨委會形成明確意見向董事會、經理層反饋。如得不到糾正,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一百三十三條 黨委制定專門議事規則以及相關配套工作制度,確保決策科學,運作高效。
第一百三十四條 紀委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主要行使以下職權: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
(二)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協助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研究、部署紀檢監察工作;
(四)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
(五)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六)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七)檢查和處理公司所屬各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八)進行問責或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九)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
(十)保障黨員權利;
(十一)其他應由紀委承擔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