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董事會議事程序
第五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三條 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或郵件方式(包括電子郵件)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五十四條 董事會決策程序
(一)公司各業務部門負責人和所屬企業負責人于重要事項發生或擬發生當日向部門負責人或所屬企業負責人報告;
(二)部門或所屬企業負責人實時組織編寫重要事項報告,準備相關材料,并對報告和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
(三)部門負責人或所屬企業負責人將重要事項相關資料提交董事會秘書進行審核、評估;
(四)董事會秘書將確定需要董事會批準的重要事項報告董事長和全體董事、監事;
(五)董事長認為必要時及時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審議相關事項并形成決定;監事會提議時,1/3以上董事或1/2以上獨立董事提議時,董事長自接到提議后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對重要事項進行審議并形成決定;
(六)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董事長自接到提議后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審議和決定提議事項。
第五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確定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的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并報股東大會批準。
(一)本公司發生的交易未達到《章程》第四十一條規定標準,但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須經董事會審議,并及時披露:
1、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10%以上;
2、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主營業務收入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
3、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
4、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
5、交易產生的利潤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
(二)本公司發生的關聯交易,未達到《章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標準,但達到如下標準的,由董事會作出決定:
本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交易金額達到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或與關聯法人發生交易金額達到3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以上的關聯交易。
(三)本公司發生對外擔保行為,未達到《章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標準時,由董事會作出決定,并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在符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條件下,決定本公司及所屬子公司為購房客戶提供的按揭擔保事項以及在棚戶區改造、城市更新等項目中為被搬遷房產解除抵押提供的階段性擔保的事項。
(四)審議資產減值準備及資產核銷事項:
上市公司在資產負債表日判斷資產可能發生減值跡象的,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確定是否需計提相關資產減值準備。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比例在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的,應當提交董事會審議,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核銷資產的,應當提交董事會審議;核銷資產不論金額大小,都必須提交董事會審議,其中核銷資產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在10%以下的,無需披露;核銷資產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在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2個交易日內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五)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出售所持股權,導致失去控股地位的事項,由董事會作出決定。
(六)審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償或者無償對外提供資金幫助、委托貸款等對外借款行為,但兩種情況除外:(1)存貸款業務屬于企業主營業務的;(2)資助對象為上市公司合并報表范圍、持股比例超過50%的控股子公司。
董事會審議此類對外借款事項時,需經出席會議的2/3以上非關聯董事表決通過,且該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的其他股東原則上應當按出資比例提供同等條件的借款份額。
(七)公司與其合并報表范圍的控股子公司發生的或者上述子公司之間發生的交易,除另有規定外,免于按照《章程》規定履行相應程序。
(八)除《章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況之外,未達到上述(一)(二)(五)條董事會審議標準的交易,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和流程,充分履行公司內部審核程序后,予以審批或授權經營班子審簽,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可提請董事會審議。
第五十六條 董事會應當就注冊會計師對本公司財務報告出具的非標準審計意見向股東大會作出說明。
第五十七條 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五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原則上不審議會議通知中未列明的議題,特殊情況下需要增加新的議題時,應當由與會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對臨時增加的會議議題進行審議并作出決議。必要時,董事長或會議主持人可啟用表決程序對是否增加新的議題進行審議并表決。
第五十九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六十一條 董事會決議實施過程中,董事長(或委托有關部門和人員)可就決議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董事有權就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向有關執行者進行質詢。如發現有違反決議的情況,可要求和督促總裁或有關部門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可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十二條 董事會決議公告事宜,由董事會秘書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辦理。在決議公告披露之前,與會董事和會議列席人員、記錄和其他有關人員等負有對決議內容保密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