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董事會基金
第三十六條 為規范公司運作,董事會可設立董事會基金。董事會基金按上一年度凈利潤的2%提取。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基金的用途:
(一)視超額完成董事會下達的經營指標情況,獎勵公司總裁及經營班子有突出貢獻人員;
(二)對董事會聘請的專家顧問,視貢獻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
(三)董事會會議、股東大會、監事會會議會務費用;
(四)由董事會和董事長組織的(參加人員為董事、監事、聘請的專家顧問及有關人員)以考察論證項目為主的費用;
(五)在《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及《中國證券報》刊登的年度固定信息披露費用(中期報告、年度報告、董事會公告、監事會公告、股東大會公告等),以及視情況刊登公司形象宣傳的廣告費用;
(六)若配股,在《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指定報紙上刊登宣傳廣告及非固定信息披露費用(不含其他報紙);
(七)向深交所繳納流通股本服務費以及分紅派息手續費;
(八)印制公司年度報告、股東大會文件等費用;
(九)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培訓費用等。
第三十八條 董事會基金的管理程序:
(一)每年年初由董事會辦公室制訂年度董事會基金計劃,報董事長審批,納入公司當年財務預算,發生時計入當期管理費用。
(二)董事會基金由財務部門管理,其使用經董事長審批后由董事會辦公室具體辦理。
(三)每年底,由董事會辦公室會同財務部門匯總統計年度董事會基金的使用情況,并向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